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设计与创意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(2021年修订)

  • 发布日期:2015-12-07
  • 撰稿人:嘉艺
  • 来源:嘉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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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,规范印章使用程序,提高工作水平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印章使用范围

1.以本院名义上报、外送、下发的正各类式文件;

2.以设计与创意学院发放的各类证书、证件、聘书、请柬、奖状等;

3.院级合同或合作协议书;

4.对外使用的介绍信、证明信、信函等。

二、印章使用程序

1.设计与创意学院个人需要用印,应经过院长审核同意,签名并填写《设计与创意学院印章使用登记》后到印章管理人处用印。

2.学生需要出具介绍信、证明信等证明材料,经相应辅导员审核同意签名后,填写《设计与创意学院印章使用登记》,方可用印。

3.若遇特殊情况,用印人填写《印章使用登记》后,经电话请示院长同意,可先用印,后由印章管理人要求审批人补签审批意见。

三、印章管理规定

1.印章必须专人管理,专管人员必须加强印章规定的学习,严格按规定用章,杜绝“关系章”、“人情章”。

2.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严格认真审核,对不按基本程序办事或不符合规定、不规范的等材料,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意见,并待符合规定后方才用印。    

3.印章必须存放在指定存放处以确保安全,不准随意交其他人员保管使用。

4.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,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。

5.若丢失印章,必须及时上报学校领导,认真追查,严肃处理。

6.不允许给外单位的人开具加盖印章的介绍信和证明,不允许在空白纸、空白信笺、空白证明(介绍信)上盖印。

6.对违反规定,弄虚作假,伪造、私自加盖印章者,视情节轻重、造成危害程度给予处分,我院不负连带责任。对构成民事、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。    

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本规定由设计与创意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设计与创意学院

2021年4月20日    


审核人:肖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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